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 務 新 聞 > 《稅 法》個人出售我國公司發行之股票,應於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及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 回上一頁 |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我國公司發行之股票,應於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出售之所得,則於出售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說明:
一、該局說明,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稅率千分之3乘以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來計算稅額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二、此外,個人出售或轉讓股票之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如屬證券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應按出售或轉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稅,另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個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且個人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當年度其本身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如為負數者,其所得額以0計算。
三、又倘經計算出售年度之證券交易為損失者,亦請辦理申報並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以避免稽徵機關因無法掌握納稅義務人之股票取得成本資料,必須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推計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核定課稅。
提醒:
一、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我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以後,應課徵所得稅,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二、若為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或出售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之股份者,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尚無課徵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問題。
三、民眾對於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如有疑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熱門焦點/證交所得課稅專區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詢問,以免誤解法令而短漏報所得致漏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 https://youtu.be/pD95vLNxd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