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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離島地區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主旨: 

一、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等離島地區(下稱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規定,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然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適用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
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內某離島地區之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雖屬離島地區依規定免徵營業稅,無逃漏營業稅問題,該營業人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規定,應分別按總額處以5%行為罰。
提醒:

該局特別提醒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進銷貨時仍應依法取得進項憑證、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註記,以免被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