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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商》「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

 

緣由: 

1.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風格手創風格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

2.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之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


 

注意:

【承租人部分】: 

1.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

2.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 

1.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2.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

 

銷項憑證為:

(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

(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

 

進項憑證為:

(1).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

(2).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