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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主旨: 

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兩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案例:

一、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瞭解是甲公司9911月間銷貨給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兩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於是在10212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並列報102年度呆帳損失100多萬元。

二、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存證信函在10315日才送達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3年度,而不是102年度,因此,甲公司102年度須補稅17萬餘元。
提醒: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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