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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散》營利事業結束營業逾期繳納決算申報應納稅款有處罰之規定嗎?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起算日45日天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提醒:
該局提醒,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日止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案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12月25日註銷,同年12月30日收到臺北市政府核准註銷函,並於申報屆滿日(104年2月13日)辦理決算申報,甲公司結束營業處分固定資產產生利得,申報應納稅額230,000元,惟甲公司於申報當時並未依規定繳納該筆稅款,俟於104年3月20日持自動補報補繳稅單至銀行繳納,因甲公司逾限繳納稅款該局發單補繳滯納金34,500元並加計利息。
呼籲: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稅款,以免遭稽徵機關補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