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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去餐廳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要多加5%,是否合理?有無逃漏稅捐?是否可提出檢舉?
說明:
一、該局表示,部分店家於銷售商品時,若遇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
二、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
三、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100元。
四、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避免店家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於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發票的意願,消費者可提供相關事證檢舉該店家;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提醒: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消費者消費購貨時,請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杜逃漏。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