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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散》問答/結束營業清算 須繳應納稅額

 

主旨: 

嘉義市某商號羅先生來電詢問:他於今年(104年)結束營業,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是否要繳納? 

說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自104度起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同法第71條第2規定,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提醒:

該分局另提醒,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