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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因僱傭關係所取得之書刊校稿費,應列入薪資所得課稅!!
緣由: |
個人自受僱營利事業領取之書刊翻譯費或文字校對費,係屬薪資所得,營利事業切勿將 |
此類所得申報為定額免稅之稿費所得,以免因短漏扣繳稅款而受罰。 |
說明: |
1、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 |
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為稿費性質,全年領取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可定額免納 |
所得稅。 |
2、惟如係基於僱用關係自僱主取得之報酬,則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所得。 |
案例: |
1、A出版社自98年起即對部分員工同時申報薪資及稿費兩類所得,經深入追查發現,員 |
工於職務工作中需修改及校對該出版社所出版之書籍、雜誌等文稿,遂將給予員工之勞務 |
報酬分別申報為員工之薪資及稿費所得。 |
2、該局查獲後除轉正該勞務報酬之所得類別,對各該員工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外,A出版 |
社也因為短漏扣繳員工薪資所得稅款,而遭責令補繳50餘萬元扣繳稅款,並裁處罰鍰。 |
提醒: |
1、營利事業若有類此所得類別申報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 |
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辦理更正,以符稅法規定。 |
2、員工也可以自行檢視僱主所申報之所得類別是否正確,俾免因所得類別誤報而受罰。 |
稅法(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 |
十八萬元為限,免納所得稅。 |
稅法(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
補報計息免罰 |
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 |
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