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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臺南市永康區林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轉供公司固定資產自用,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二、但如該自用乘人小客車,營業人原即供贈品或轉供固定資產自用,且以捐贈或固定資產科目列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更新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