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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網購發票 可鑑賞期後寄出

主旨:

財政部指出,經營電視網路購物營利事業,已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者,營業人即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送給消費者(即買受人)。

說明:

一、財政部表示,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興起,這類商業交易的型式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不同,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規定,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不願意買受時,得於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二、財政部指出,這種交易型態的退貨風險會較一般買賣業為高,為避免消費者在退貨時,不將業者原已開立的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致使業者增加多餘成本追討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因此規定,凡是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其發貨時所開立的一發票,得在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給買受人。

提醒:

即使不必在發貨時隨貨寄透發票給消費者,財政部亦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的營業人,仍然必須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的統一發票號碼則需在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


2015-11-09 05:10:1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