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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03:3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主旨:
新營區某公司萬小姐問:公司為員工投保增值分紅養老壽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可不可以列為費用?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限額內准予認定。
二、但仍須注意,團體保險要以團體為基礎,如每位員工各自有一份保險單,就是個人保險,並非法令規定之團體保險,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成本或費用。
提醒: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購買團體保險,須注意選擇之保險商品是否符合稅法列報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