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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以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主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均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說明: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帳外減計本年度取具出口報單,下年度認列收入4億餘萬元,經該局查核其與一般稅務認定收入時點有異,公司說明係因貨物運送船期較長,成本費用無法確實估列及分攤,故於次一年度待收入、成本及費用皆可合理估計時方才認列,惟該外銷貨物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於102年度(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遭該局調增102年度營業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補稅。
呼籲: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以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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