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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散》公司逾期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主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說明:
一、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二、有關決、清算申報之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
三、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提醒: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喪失盈虧互抵之權益,公司如有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提供詳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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