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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課徵營業稅。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來電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說明:

一、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條第3項第2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將獨資商號所餘存之貨物及固定資產交與新負責人者,應依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二、該局進一步指出,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到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提醒:

該局再次提醒,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