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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除追究刑責外,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仍應處罰
主旨:
一、近年來使用手機盛行,幾乎達到人手一機情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現,仍有通信行販賣手機,經常漏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又為沖銷通信行帳面上之存貨及留抵稅額,以規避稅捐機關查核,開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取得憑證之營業人除帳列營業成本外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通信行已涉及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偵辦刑責,營業人不可不慎。
說明:
一、該局表示,營業人如無交易事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應移送偵辦刑責;又如其於銷貨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之買受人憑證,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同條文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該局進一步說明,漏開統一發票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係不同之行為,已分別違反不同之法令規定,不可因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認屬僅未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又同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縱經查核後無漏稅情形致未處以漏稅罰,仍涉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亦涉移送偵辦刑責情事。
呼籲:
該局強調,除通信行銷售手機時常漏開發票外,近日也發現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攤販之營業人,常因攤販未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漏開統一發票同時開立不實發票予非交易對象之情形,已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該局將注意及加強查核此類逃漏稅案件。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