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 務 新 聞 > 《稅 法》水患損失 8種稅捐可減免!! | 回上一頁 |
緣由:
連日豪雨造成台灣部分地區受創,營利事業若有災害損失,例如貨品設備受損,或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皆可在【災後30日內】,經報備勘驗後,扣抵營業稅、貨物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8種稅款,損失將可不必自行吸收。
1..受災民眾部份,災損減稅申報將以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認定災害損失,提醒受災民眾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
2.營利事業部份,稅務官員提醒,如果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財產,或貨物商品等營業損失,亦可在災後向稅捐機關申請損失勘驗。
通知:
【小規模營業人】:
1.若因風災、地震等天然災害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均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並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2.各地國稅局也將派員實地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並核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稅額核減通知。
【已稅貨物】:
1.受災廠商的已稅貨物,若因災害受損、消滅,以致無法出售者,按照貨物稅條例及貨物稅稽徵原則,廠商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退稅。
2.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而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可在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提出展延申請,國稅局一旦查明情況屬實,廠商可延後一個月繳納稅款。
【統一發票】:
1.營業人尚未使用的空白統一發票,如果因風災受損,營業人可持受損空白發票至原購買處免費更換。
2.收銀機台如因泡水無法開立統一發票時,可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購買手開之統一發票使用。
呼籲: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若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財產,或貨物商品等營業損失,災後向稅捐機關申請損失勘驗,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8種稅捐可供減免,受災戶應於災後30天內提出申請,詳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相關表單。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4及第三十五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地震
、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
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
,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