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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銷稅》假借贈與方式或親屬名義移轉不動產,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案例A:

 

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3月買入套房1戶,於101年10月以140萬元出售,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改以贈與名義移轉,經國稅局查獲,買受人承認實際上係買賣行為,因賣方甲君要求而同意以贈與名義移轉,甲君漏報特銷稅14萬元,除予補稅外再予送罰,得不償失。

案例B:

 

另乙君名下已有一戶房產,嗣又另行購置其他房產。惟乙君因資金調度欲出售剛取得之不動產,遂先將該不動產贈與名下無房產之已成年女兒,隨即以女兒名義出售,以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一戶自住房地免課徵之規定。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於贈與行為發生前已先行委託房仲業者代為尋找買家,另買賣交易書立契約亦由乙君經手簽訂,且售屋款總價420萬元亦由乙君收取使用,爰以乙君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除補徵稅款63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2.5倍罰鍰,共計220餘萬元。

 

說明:

 

 凡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有一戶自住房地,辦妥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出售時免課徵特銷稅;因此,有納稅義務人先贈與不動產予名下無房產之已成年子女,再行出售該不動產,以規避稅負。

 

呼籲:

 

凡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如有利用假借贈與方式或利用他人名義移轉不動產,而未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處罰。【#318】

 

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

 

1.持有期間1年內*15%

 

2.持有期間逾1年至2年以內*10%

 

備註:銷售價格=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屬營業人銷售價格應加計營業稅。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金汶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