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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在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
主旨:
1.營業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予處罰。
2.所稱「進行調查」之調查基準日,係指:
(1)函查日:發函通知營業人限期提供帳簿憑證備查,確認違章事實者,以函查日為調查基準日。
(2)調卷或調閱資料日:經調卷或調閱相關資料,即可查核確認營業人涉嫌違章事實者,以調卷或調閱相關資料之日期為調查基準日。
3.故違章漏稅案件,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查覺或查獲者,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
說明:
1.甲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97年8月9日與地主乙簽訂合建分售合約書,由甲出資興建並銷售房屋,乙出售土地。甲於100年4月7日與承買人丙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出售系爭房屋,議定房屋總價款為8百萬元,並於100年4月29日移轉所有權予丙。
2.嗣100年8月27日國稅局發函進行調查,甲旋於同年10月1日補開立發票及補繳營業稅,並於100年11月15日將補開立之二聯式發票逕申報於營業稅申報書。
3.惟查甲雖已辦理補報及補繳營業稅,然均係於本件調查基準日100年8月27日確立後之行為,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規定,是無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
提醒:
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稅捐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及加計利息,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徐惠玉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