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二 代 健 保 >   補充保費:投保單位(雇主)  回上一頁
      補充保費:投保單位(雇主)
  • <案例一:當月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 明: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 <案例二: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
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2%=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