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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直銷所得,分三種類報繳綜所稅!!
主旨:
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應申報哪些所得?
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三種所得:
一、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7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的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三、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013/08/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