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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直銷所得,分三種類報繳綜所稅!!

 

主旨:

 

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應申報哪些所得?

 

說明:

 

所得稅法第14規定,可能取得以下三種所得:

 

一、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台幣7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的零售利潤。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規定之其他所得。

 

三、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013/08/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