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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綜合所得稅逾期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主旨: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2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有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逾期尚未申報者,應儘速補報補繳。
說明:
1.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2.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有關逃漏稅處罰,但補繳之稅款, 應按日加計利息。
結論:
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