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綜 所 稅 > 《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 回上一頁 |
主旨:
轄內某納稅義務人甲君去年(101年)以自然人憑證查詢及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100年度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漏報其配偶1筆扣繳範圍之薪資所得近90萬元,該局除補徵稅額外,並另處罰鍰。
說明:
1.所得稅係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應依法誠實申報。
2.納稅義務人如利用行為時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之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倘下載之所得資料查對有誤,亦應以正確所得金額申報。
3.甲君辯稱係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所得資料申報,並無故意及過失,不應處罰。案經該局發現甲君網路申報次數雖僅1次,是否有意將該筆所得刪除後再進行申報,雖無可考,惟甲君以自然人憑證查調100年度之所得資料卻有4次紀錄,該4次下載查詢之所得資料紀錄皆載有系爭薪資所得,又甲君之配偶是否有該筆薪資所得,應自知甚明,故甲君未善盡申報應注意義務之違失,參諸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仍應處罰,縱漏報該筆所得非故意,仍無免罰之適用。
提醒: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剛結束,無論係自行申報或委託他人申報,都應仔細核對,如事後再次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情形,只要是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前,都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加計利息補報補繳,切莫取巧,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法條 :
行政罰法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雲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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