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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提示詳細出差報告單

主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說明:

該局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帳列數筆數10萬元至歐洲出差之旅費,雖有提供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相關憑證,惟所提示之出差報告單,每日僅簡略記載至義大利、法國等國家參展及拜訪客戶,對於參展資訊、拜訪客戶名稱等內容皆未詳載,由於無法充分證明員工出差之性質,是否與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故將該等旅費全數剔除。
呼籲: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如僅出具相關憑證卻未編製逐日出差報告單或出差報告單內容過於簡略,無法證明與營業之關聯,將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旅費列支規定。如營利事業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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