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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民眾來電詢問消費時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其短、漏開發票如何處罰?
說明:

一、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同法第35規定自動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二、該局補充,同法第52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稅額110倍之罰鍰;若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又所稱一年內之定義,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而言。若於一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達3次以上者,將遭稽徵機關核定停業處分。

案例:

該局舉例指出,甲商號為買賣業者,銷售新臺幣(以下同)10,500元貨物予消費者乙,經稽徵機關當場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依規定處漏稅額500110倍罰鍰。
呼籲: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另外,為防範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促進統一發票制度之推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將不定時派員實地稽查轄區內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並且鎖定申報銷售額異常、經常被消費者檢舉漏開或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及已查獲有短漏開發票紀錄等情事之營業人,加強開立統一發票稽查。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